遏制野蛮装修须套牢法律责任“紧箍咒”
张智全
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一名业主装修时,拆掉承重墙导致整幢居民楼墙体严重开裂成危楼。日前,这名肇事业主被取保候审。经当地政府协调,该业主分两次向其余35户业主每户支付6000元临时安置费。下一阶段,检察院将对肇事业主提起公诉。(10月13日《北京青年报》)
在房屋装修施工中,擅自改建房屋的个案并不鲜见,但是像这名业主拆掉承重墙的“野蛮装修”却是少之又少。众所周知,承重墙是整栋居民楼的安全基石,一旦被拆掉,整栋居民楼将无任何安全系数可言。也正因如此,多数业主在装修施工中,即使想精雕细琢地改变户型,也不敢轻易拆掉承重墙。拆掉承重墙就是将自己乃至整栋楼居民的人身安全置于风险中。
尽管私自拆除承重墙的危害性不言而喻,但在现实中,仍有极少数业主为了一己私利,做出不顾公共安全的逆向行为,不仅践踏社会公德,更涉嫌违法犯罪。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这名业主在装修中擅自拆掉承重墙,导致整栋居民楼墙体开裂成危楼,35户居民因此无法居住,被处以承担21万元临时安置费的惩罚,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谓咎由自取。
承重墙是支撑上部楼层重量的墙体,不能私自拆除,是基本装修常识。原建设部2002年制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这一规定表明,不论出于何种目的,业主都不能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装修中拆除承重墙。否则,就是违法,必将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业主私自拆除承重墙的巨大危害性,除行政法规对此予以禁止外,我国刑法亦对这种行为设置了相应罪名。刑法第115条设置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业主在装修中私自拆除承重墙,完全有可能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危及其他居民的人身安全,显然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就这起私自拆除承重墙的案件而言,肇事业主和装修施工的包工头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符合法理逻辑。
少数业主在装修中拆除承重墙,除了没有顾忌此举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外,还在于没有套牢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紧箍咒”。司法实践中,私自拆除承重墙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较为少见,无形中让肇事者有了“拆除承重墙不会进班房”的错误认识。所以,对于这种“野蛮装修”行为,只要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就应果断对其祭出刑罚利剑,以儆效尤。
值得肯定的是,在对这起“野蛮装修”案件的依法处理中,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在先行垫付被损害居民楼的加固费用、体现民生关怀的同时,并没有放弃对肇事业主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追究。这种做法释放了对“野蛮装修”坚决零容忍的警示信号,不失为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必将有助于遏制“野蛮装修”的不法行为,其意义自不待言。 【编辑:刘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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